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进一步掌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真实情况,扎实有效地开展学生资助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中, 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通过学生申请、 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并进行动态管理。
三、认定机构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工作部(处) 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对学生的困难状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备案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学院学生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资助政策培训、 诚信感恩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指导下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 学生干部和宿舍学生代表担任成员, 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 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15%。 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条件
学院学生工作组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 家庭人员组成、 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无生活来源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 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
2. 来自单亲家庭且无经济收入、 或收入较低, 难以维持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3. 来自老、 少、 边、 穷地区, 家庭成员中因上学等消费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 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 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 基本无劳动能力, 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的学生;
4. 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子女, 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
5. 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
6. 来自农村且家庭成员中无青壮劳动力的;
7. 来自城市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 当地民政部门已经认定(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证明);
8. 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9. 不测因素(如自然灾害、 交通事故、 重大疾病等) 导致家庭突发特殊困难的学生(凭当地政府县民政部门证明、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
10. 学院学生工作组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认定标准
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合理确定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设为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个等级。
1. 特别困难。 家庭生活极度贫困, 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基本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面临生存、 生活和发展等多方面的经济困难,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 一般困难。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 支付在校学习费用难度很大, 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太原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六、认定要求
1. 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2. 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 烈士子女、 少数民族学生, 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学院学生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
七、认定程序
1. 每年 10 月,学校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主要面向新生和未被认定的高年级学生, 学院学生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具体认定条款, 召开评议会, 认真、 细致地讨论, 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由班级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报学院学生工作组进行审核。
3. 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 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核通过后, 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以适当方式、 在适当范围公示 5 个工作日 。 如有异议, 学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提出质疑, 学院学生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 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提请复议, 学生工作领导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 学院学生工作组汇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编制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 由学院学生工作组组长签字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八、认定管理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 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审, 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通过信件、 电话、 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 学院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 与培养学生成才相结合。 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及成长成才需求, 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 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 积极提升适应社会的能力和素质,真正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3. 学院要积极开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 加强对学校资助政策体系和内容的培训与宣讲, 努力让全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熟悉掌握资助政策,确保资助确实真正落实到学生身上,维护教育公平和公正。
4. 学校各类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原则上以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资助对象,对积极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刻苦学习、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5. 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参加校内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认真工作,加强体验,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6.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通入学“绿色通道”, 通过“绿色通道” 入学的新生应及时提交各类证明材料, 按照程序进行认定。
7. 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予资助。
8. 各学院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管理, 分类保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班级评议结果等档案资料。
9.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不予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者;
(2)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并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4)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5)一、二年级购买电脑且用于非学习用途者;
(6) 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消费现象, 如: 生活铺张浪费、购买高档生活用品、擅自校外租房、沉迷网络游戏、吸烟酗酒、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等。
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中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校学〔 2011 〕 7 号)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