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院干部、教职工作风建设,推进各项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干部队伍的作风直接体现党的宗旨、关系党的形象和人心向背,影响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影响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为全面深化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要求,加强和改进学院干部作风建设,激励广大干部、教职工敢于担当,善于作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学科部、各科室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和学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八项规定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不断巩固和扩大成果,切实防止反弹回潮。坚持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从具体问题抓起,及时提醒、督促和检查,对苗头性问题早打招呼、早做防范。要严格执纪问责制,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一经查实,上报学校严肃处理。
第三条 切实保持纠正“四风”的持久态势。严格执行上级规定,认真落实上级要求,做到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管理严格。合理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密切联系实际,不断改进学风、文风、会风。抓住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学院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媒体发布廉洁自律提示,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对违反“四风”问题的行为,一经查实,上报学校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强化组织纪律观念,防范干部教师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庸、懒、散,说不利于团结的话,做不利于团结的事以及散布对社会不满情绪等问题,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有舞台,让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受到警醒和惩戒。
第五条 加强干部作风督查,学院成立干部、教职工作风建设督查组。组长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院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各学科部、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院综合科,办公室主任由综合科科长兼任。
第二章 作风纪律要求及组织纪律处分
第六条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带头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做到“四个服从”;严格遵循组织程序,不搞非法组织活动,不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做违背中央、省委、学校和学院规定的事情。
违反此项规定要求之一的,并对学科部、各科室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并上报学校予以处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认真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坚持依法依章依规办事。坚决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参加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违反此项规定要求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处理。
第八条 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开展领导干部与师生谈心谈话工作,中层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做到全年和本学科部、各科室教职工谈心谈话全覆盖,有记录;认真梳理师生集中反映的问题并建立台账,积极整改。
第九条 强化工作落实责任到人。积极推进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对师生需办理的事项,责任人能够即时办理的迅即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责任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未达到此项规定要求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履职尽责,保障主要时间和精力服务广大师生。有教学任务的管理干部,原则上每学期带本科生课程门数不超过1门,每周带课课时不超过4学时。
违反此项规定要求的,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学科部、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严于律已,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杜绝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违反此项规定要求的,视情节给予停职检查及以上处理,是党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责任,上报学校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自觉履行外出请销假手续,不擅离职守;工作时间不得玩游戏、炒股、购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按要求参加相关会议;不得由学生助理代办干部应办事务。违反此项规定要求之一的,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该或违反其中两种及以上情况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工作日和值班时间不得饮酒; 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违反此项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带头严格执行婚丧嫁娶规定。违反此项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铺张浪费。建立节约型校园,节约水、电,严禁长明灯,根据需要,合理开关电脑、饮水机等电器;节约办公耗材,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凡不涉及保密事项的文件尽量实行网上发布;严格接待陪餐制度,不得超标准接待。违反此项规定要求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办公室内要朴素、整洁、卫生,体现文明、文化气息,相关制度要上墙,实行放牌、挂牌服务。违反此项规定要求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廉洁从教,以德立教。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任何教师不得私自组织学生有偿家教活动,不得使用学院公共资源办各类有偿培训班;不得私自给学生订书和复习资料,如需要由学院统一订购;不得引导学生和家长送礼品,请吃饭;穿着打扮要讲究得体,注重教育工作者的形象。违反此项规定要求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教师教学不够精益求精,没有很好的把握教学规律和特点,不能主动开展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研究;不重视课堂教学的组织管理,不关心课堂的出勤率、抬头率,仍停留在自说自话、单向灌输的层面,缺少互动教学、实践教学等环节,教学没有吸引力和感染力;教学工作避重就轻,不愿给本科生上课,人才培养标准执行不严,开展学业指导不够经常、针对性不强。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全院各学科部、各科室要按照学院要求,围绕干部、教职工作风建设规定要求,结合存在的问题,不定期地在本学科部、各科室开展干部作风建设自查自纠工作,发现干部作风方面的问题,及时制定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立行立改。
第二十条 各学科部、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作为作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加强本学科部、各科室教职工作风日常督查工作,对违纪情况及时上报教职工作风建设督查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干部作风建设督查组应当紧紧围绕学院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深入各学科部、各科室就教职工作风自查整改工作情况和现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违反纪律要求的教职工按情节和权限进行约谈、问责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全面总结各学科部、各科室教职工作风建设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责任机制、教育机制、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推动学院教职工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干部作风建设督查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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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